独家爆医院草菅人命

时间:2021-4-3 2:57:55 来源:腹膜炎

医院超资质违规开展手术致万水泉老人死亡的事件经过手术的起因

老人一直以来患有椎间盘突出,长期受到疾病的困扰,身体不适,但并不影响基本的生活自理能力。村医(医院的业务下线)医院做一个微创手术就可以恢复正常的行动能力,手术创伤小,恢复快。于是老人就动了做手术的心。

5月22日下午,医院医院,并进行了相关检查,说身体状况很好,可以接受手术。由于家里几个女儿都担心手术风险大,反对做手术。医院则不断以微创手术损伤小恢复快为幌子,不断蛊惑老人,医院工作人员将手术知情同意书带到身体残疾的大儿子家中,要求其签字同意,大儿子也以为是微创手术。

医院工作人员的一再要求下,他们签署了手术知情同意书。但他们并没有注意到,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写的并不是微创手术,医院根本没有资格开展的三级手术——腰椎减压融合术,拟定手术医师是骨科主任赵某非。

手术的实施5月26日下午,医院安排外聘的江医院骨伤科医生徐某兵主刀进行手术。院方提供的手术记录中显示的参与者有:手术者徐某兵,第一助手赵某非,麻醉者:王芳琴。(真正实施手术的主刀人并不是知情书上的赵某非,而是所谓的省里来的专家。)手术记录中提到术后要进行抗感染、止血、护胃、降压等治疗。手术的后果

手术完成后,患者住院修养过程中,医院本应日日查房并进行相关检查和建议,但院方提供的病程记录中竟然没有5月30日的任何记录,对此院方人员竟然解释说手术很成功,恢复期不是每天都必须查房的。

5月31日10时左右,患者反映出现腹部不适,但医院并未及时进行检查和治疗,直至6月1日14时才安排CT检查,并诊断疑似胃穿孔,而此时已过去约30个小时。由于错过了胃穿孔的最佳治疗时机,引发了严重的腹膜炎,医院感觉无法应付了,才建议转院医院继续治疗。

6月1日17时,患者转院医院接受胃穿孔手术,医院的诊断,胃穿孔未及时处理,导致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穿孔、肺部感染等严重症状,随即接受了腹部手术。6月14日上午,医院诊断“腰椎及球部溃疡穿孔术后,重症感染无法控制。”遂转院至医院继续治疗。

到达医院后,患者一直处于重症昏迷状态。6月18日进行了“腰椎病损切除+置管冲洗术”,但病情依然危重,患者持续休克,尿量持续偏少,酸中毒明显,继续救治希望不大,家属无奈放弃治疗,将老人送回家中,痛苦地等待生命的终点。

以上便是抚州市医院超资质违规开展手术致万水泉老人死亡的过程。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抚州市医院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法律法规意识淡薄,专业知识匮乏,日常管理混乱以至于酿成惨祸。

医院的初心本应是行善积德,却变成了谋财害命;本应是给患者希望之门,却变成了死亡之门;本应是白衣天使,却变成了黑衣死神。

家属希望健全监管体系,消除悲剧隐患,还患者以公道,还行业以公平,还社会以正义。

相关法规

1.根据《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擅自开展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开展的手术项目的

家属要求追究抚州市医院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家属要求对赵鸣非、徐王兵两位主刀医师进行相关行政处罚。3.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家属要求吊销抚州市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止其继续欺骗和伤害社会的行为。另外,家属也希望临川区卫健委切实履行其监管职能,彻查抚州医院是否违规开展其他手术。

4.家属要求抚州医院进行相关的民事赔偿。

免责声明:此文系老人家属投稿,不代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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