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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年8月18日,患者以“便秘1年,腹痛1月,发热8天”医院消化内科治疗。入院后初步诊断为:“腹痛待查结核性腹膜炎?肠结核?”,并给予实验性抗痨治疗。治疗期间,患者病情加重,同年9月5日患者被诊断为“急性肾功能衰竭”,医院肾脏内科治疗,9月30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原发性小血管炎、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嘱每月门诊复查。此后,患者长期门诊治疗、服药。年6月患者诉至本院,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医院观点
诊疗行为符合医疗常规,医院不存在过错,患者所称“其急医院用药不当所致”没有医学依据和事实依据;医院医院现有“狼疮性肾炎”无关,如医院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力的,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请求法院驳回患者诉请。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受法律保护。医院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长期进行治疗,先后多次提起诉讼医院赔偿后续损失。医院不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无过错,又因销毁了患者在其消化内科的日间病历,致鉴定无法进行,法院历医院的医疗行为对患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辩称,其医院现有的“狼疮性肾炎”无关,但其无证据足以反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医院赔偿年8月至年7月期间继续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7元,应依法予以支持。患者主张工资损失的诉请,其提交的证明及银行流水无法证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该项主张,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患者诉请主张营养费,考虑患者病情的实际情况及治疗情况,酌情认定为元。患者诉请主张护理费,因患者并未住院治疗,且其需要护理的依赖程度及期限均不能明确,故该部分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我们的观点
本案件是20年前的医疗纠纷案件,之前医疗案件大部分都是举证责任倒置,医院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诊疗过错,但是现在已经发生了彻底的变化。现在是患方需要完成举证责任,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造成了自身的损害。否则因为举证不能就会败诉,我们今天分享这个案例就是提醒各位患者朋友,举证责任倒置是历史了。本案例由“医锤定因”团队原创整理,仅供参考交流,不经许可,不许转载及盗用,否则追究法律责任。(长按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