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买了保险,就有了保障,出了事,就可以理赔。理赔是有的,但理赔的前提得符合条件。有的时候因为理赔而产生的纠纷并不是一方的责任,有的时候是双方的。以下将通过一个案例来说说保险理赔的那些事儿~
01.
年9月8日,家住青海的李先生因肾病综合症而入院治疗。
同月的25日,李先生投保了某家保险公司的分红型终身寿险,同时还附加终身重疾险,医疗险、意外险等,根据合同约定,若被保人李某身故,保险公司将赔付25万元。
10月3日,李先生出院。可不幸的是同年的12月30日,李先生突发疾病,医院的途中死亡。
事后,李先生的妻子马太太想起了李先生生前为自己投保的寿险,于是她于13年的4月份12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书,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最终拒绝了马太太的理赔申请。
经过保险公司调查,原来李先生在12年的7月和8月份时,曾因结核性腹膜炎、肠梗阻、急性胰腺炎、医院接受住院治疗,而他没有用真名,用的是“潘XX”,之后的住院治疗他也用“潘XX”这个化名。还有,李先生在投保前,健康告知都填否。
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用化名住院治疗,而且没有做到如实告知,存在骗保嫌疑,不接受理赔申请。
双方迟迟未能解决,马太太最后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细心的马太太发现投保单中投保人签名处“李XX”的签名不是李某本人签名。后来经过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最后的鉴定结果是该签名并不是“李XX”本人的签名。
法院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没有尽到告知投保人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免责条款和询问被保人健康情况的义务。保险公司应赔付25万保险金!
保险公司不服,于是上诉到二审法院,并提交了李先生投保时的录音证明。
法院认为,李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应该在发生合同约定风险后承担赔付责任。而保险公司后来提交的录音证明真实性无法鉴定,法院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25万保险金。
02.
上面的这个案例发生在好几年前,如果放到现在来说,医院一定要实名制看病,即不能用化名,医院和诊所就不一定了。
另外,我们不难发现,这个案件中保单的签名,是保险公司某些急于获取业务的业务员冒签的签名,这类业务员是非常有违职业道德的。
但是,这类情况毕竟是少数,并不是所有的业务员都是这样,绝大多数都是按规定办事的。
此外,保险业务员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白保险条款的内容,如果投保人不清楚一定向保险业务员问清楚问明白。
如果投保人发现业务员存在恶意销售的行为,第一时间要谨慎对待,不要盲目投保,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诉。投保人还是得掌握主动权。
此外,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必须如实告知,做到有问必答,不问不答,怎么问怎么答。
最后,欢迎